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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支教项目管理规定

2015-03-23 09:41:02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126号)精神,提升我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简称“三区”)学校教师队伍素质,为“三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人才支持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制定《广东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办法》(粤教师201312,组织实施“三区”教师支教和培训项目。根据《广东省强师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86号)有关规定,为规范“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支教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20132020年,每年从全省各地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选派优秀专任教师到我省“三区”学校支教一年,加快“三区”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三区”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第三条 “三区支教项目原则上按照我省各地级市之间的对口帮扶关系、适当考虑各地市承担援疆援藏任务情况,以受援县所在地级市为主,建立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与受援县的对口支援关系。

    第四条 每年根据支教工作情况安排选派工作经费。选派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向支教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义务教育阶段支教教师选派工作经费由省财政负责。非义务教育阶段支教教师选派工作经费由派出地负责

    第五条 20132016年的“三区”支教项目义务教育阶段支教教师选派工作经费纳入“强师工程”专项资金。20172020年“三区”支教项目选派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另外专项安排。

    第六条 每年5月省教育厅按照中央核定下达的选派教师计划数,根据“三区”县需求情况,分配支教名额到各地级市。各地级市教育局按照支教任务要求,从所辖县(市、区)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选派优秀教师到受援县进行对口支教,并于6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报送支教教师信息表,抄送受援地所在市、县教育局。

    第七条 原则上支教教师需在受援县连续工作一学年,如确有困难,至少要连续支教一个完整学期。支教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幼儿园教师可在职称上适当放宽要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或实训课支教教师,可以是从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选聘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的兼职教师。选派方式可由派出地与受援县协商确定。

    第八条 每年9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年本地支教教师派出情况,核定、安排选派工作经费。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选派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安排到支教教师派出地所在市,再由各市统筹用于本地“三区”支教工作;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选派工作经费,由派出地负责落实。

    第九条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实施“三区支教项目,提出支教工作要求,分配支教名额,指导各地推进项目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财政承担的选派教师工作经费,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

    各地市、县(区)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组织本地优秀教师支教“三区,落实支教任务,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及时将经费拨付到位,做好各项条件保障,并开展绩效自评,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行为,将追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以下信息在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网站公开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一) 项目管理规定

(二) 支教任务分配计划;

(三) 支教人员信息表;

(四) 省财政承担的选派工作经费分配结果;

(五) 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

(六) 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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