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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2015-03-23 09:40:4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粤府〔20129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教师发展与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落实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要求,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体系,推进师范院校(包括以师范教育为主的院校,以下同)与各地建立促进教师发展的“联动”工作机制,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全面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决定在我省高等师范院校建设若干个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在强师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支持。按照《广东省强师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86号)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主要内容

    全面推进落实国家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要求,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依托,以中小学教师、校长(园长)专业标准为主要依据,以满足教师持续发展需要、提升教师专业能力为目标的教师发展新平台,形成师范院校与各地有效联动、职前培养与职后发展有机衔接的教师发展新体系。重点在中小学教师发展相关的支持条件、资源体系、培训者队伍、管理制度与机制等方面加强建设。

    二、建设目标

    2014-2016年,重点建设10个左右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其中3-4个面向全省的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5-6个为面向区域的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探索建立师范院校与市、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共同推动中小学教师发展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师范院校和市、县(市、区)的主体作用,形成定位准确、层次分明、特色明显、资源共享、可持续发展的中小学教师发展新体系,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提供保障。

    通过三年左右建设,实现以下目标:

    1.形成定位准确的中小学教师发展新体系。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的总体要求,充分吸收“国培”和其他兄弟省份在教师发展方面的先进经验,形成特色鲜明、资源共享、校地联动、职前职后相衔接的中小学教师发展的体系。

    2.形成较为完善的中小学教师发展的资源体系。根据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和各地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有效整合校内外相关资源,分类别、分层次、分学科建设中小学教师发展资源,形成较为完善的教师发展课程资源库、培训师资库、各级各类教师的诊断与发展测评工具体系等。 

    3.形成推进中小学教师发展工作的新机制。积极探索“校地联动”的工作机制,由市、县(市、区)和中小学校提出教师发展的需求,高校针对地方需求,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要求,与市、县(市、区)和中小学校共同研究制定推进中小学教师发展的实施方案,共同组织实施。深入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规律、政策、制度、机制、模式、方式等方面的研究。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提供中小学教师发展相关服务工作。

    三、申报条件与建设要求

    申报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的单位应是我省的高等师范院校或以师范教育为主的高等学校,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师范院校内成立专门负责中小学教师发展的实施机构,统筹负责本校开展中小学教师发展工作,具有稳定的人员队伍、比较完备的设施条件和教师教育教学资源以及相关工作制度,所在单位能保障日常运转所需工作经费等。

    (二)拥有一支业务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具有先进教育理念,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情况和特点,能够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满足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需要的高水平培训者队伍,其中校外专家学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中小学校长、教师应达到30%。各学科要建立首席教师负责制。

    (三)应有满足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所必需的教学条件。包括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图书资料室、电子阅览室、学术报告厅等教学设施,配备与所承担培训的学科、层次相适应的实验仪器和实训设备,并保证培训期间满足参训学员使用需求。

    (四)应具备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能力。一般应具有300人以上同时参加培训的食宿条件(面向全省的发展中心应具有500人以上同时参加培训的食宿条件),或者目前暂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学校已有工作计划可在1年内实现。

    (五)应有实施远程培训的支持条件。能有效支持教师在互联网上搜索、传递和存储教学信息,实现网上点对点远程学习。服务器、带宽、并发承受能力、多网连通性、视频点播、浏览速度等方面能够满足10万人以上规模的远程培训需要,建有千兆以上局域网,出口带宽不低于100M,互联网百兆到桌面,支持并发在线用户数≥2000人,页面打开平均速度小于5秒,视频浏览速度≥256kbps。培训平台应同时满足电信网和教育网带宽接入,与市、县“校校通”网络相连,与区域内所有学校互联互通。

    (六)应有满足中小学教师发展的课程、案例等资源。充分整合并利用学校相关资源,构建支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的课程、案例资源库,满足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需要。

    (七)与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按照“权责明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机制。建立了一批稳定的中小学教师教学观摩与实践训练基地。

    (八)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培训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团队管理、资源开发管理、经费使用管理、校本研修指导管理、后勤保障以及培训效果跟踪反馈等制度。

    四、申报审核程序

   (一)具备相应条件且愿意承担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建设任务的师范院校提出申请,填报《广东省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申报表》。 

   (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论证、遴选,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综合考虑有关申报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整体布局等因素,择优遴选,并公示结果。

   (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遴选结果,公布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名单。

五、资金分配

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建设项目纳入“强师工程”教师管理创新改革工程,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遴选结果,统筹考虑发展中心定位、整体布局等因素确定资金安排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六、资金使用范围

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建设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发展中心的条件建设、资源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发展中心建设无关的事项,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

七、信息公开

以下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一)项目管理规定。

(二)项目申报指南。

(三)项目评审情况及结果。

(四)项目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

(五)公开受理、处理投诉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八、组织管理

(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指导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的业务开展。

(二)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实行双重管理。日常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业务上接受省教育厅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所在单位要把中小学教师发展相关工作纳入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不断加强内涵建设和条件建设。

(四)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要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竞争,承担国家、省和地方的中小学教师发展的任务,按照规定使用相应获得的专项资金。积极指导中小学校开展校本培训工作。

九、监督管理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强师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发展中心的工作情况、制度建设、资源建设、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截留资金的行为,将追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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