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粤府〔2012〕99号)、《广东省“强师工程”实施方案》(粤教师〔2012〕10号)和《广东省强师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86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实施广东省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计划,并制定本项目管理规定。
一、主要内容
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一批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骨干校长培养对象(以下简称省级骨干教师、校长)进行培养,提高他们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促进形成特点鲜明的教育教学风格及学校管理特色,使他们成为教育家、名教师、名校长的后备梯队。同时推动建立省、市、县三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体系,充分发挥各级骨干教师、校长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带动和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升。
二、绩效目标
从2014年起,分批次开展省级骨干教师、校长遴选培养工作,每批遴选约1000名左右省级骨干教师,200名左右省级骨干校长,市、县两级相应地建立和完善骨干教师、校长培养机制,省、市、县共同形成骨干教师、校长培养体系。
三、实施周期
每批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周期为3年。
四、遴选范围
省级骨干教师的遴选范围为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含非完小、教学点、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下同)在职在岗专任教师,以及各级教研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研员;省级骨干校长的遴选范围为在岗正职校(园)长。省级以上名教师、名校长,特级教师,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省级教师、校长工作室主持人,已入选省级以上教师、校长培养项目的人员不列入遴选范围。
五、遴选原则
(一)竞争择优。根据遴选条件,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遴选出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对象。
(二)师德为先。遴选对象应具有高尚的师德,在审核、推荐遴选过程中坚持“师德一票否决制”。
(三)分类指导。在坚持遴选标准条件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分别推荐人选、分类进行遴选。
(四)均衡发展。为促进基础教育均衡优质发展,遴选时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学校、分教点、薄弱学校倾斜。
(五)公平公正。严格遴选条件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确保遴选结果公正、公平。
六、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教书育人,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无违法违纪、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校(园)长应具有相应任职资格。
3.近5年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课程。
4.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培养周期结束后仍能坚持正常教学或管理工作。
(二)省级骨干教师遴选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注重实施素质教育,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能将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有机融合进行教学;具有终身学习和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具有创新精神。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承担过1次大循环或2次小循环教学。兼职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教师要求担任国家课程方案中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
3.教育教学效果好,近5年所任学科教学质量考核优秀2次以上(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充分体现学前教育的特色),或近5年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或近5年获得县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排名前3名)。
4.积极参加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活动,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头能力;近5年来,至少承担2次以上县级以上公开课或学术讲座,并获得良好效果。
5.珠三角地区教师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5年内以第一作者(或唯一作者)在公开期刊(具有CN、ISSN刊号或是市级以上内部刊物)公开发表至少1篇较高水平教育教学类论文;主持县(市、区)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或承担市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排名前三),课题已结题或已有阶段性成果。
6.以下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市、县(市、区)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长期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的教师。
(三)省级骨干校长遴选条件。
1.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管理理念;遵循教育规律,注重教育内涵发展,深入推进实施素质教育;能将现代教育管理理论和学校管理实践有机结合;具有终身学习和持续发展的理念和能力,不断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
2.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其中担任校级领导3年以上。
3.所任职学校管理有特色,在推进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中取得良好成效,任职期间个人或所在学校获得县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4.积极开展学校管理研究,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示范带头能力。
5.珠三角地区校长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5年内以第一作者(或唯一作者)在公开期刊(具有CN、ISSN刊号或是市级以上内部刊物)公开发表至少1篇较高水平的教育管理类论文;主持县(市、区)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或承担市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排名前三),课题已结题或已有阶段性成果。
6.以下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市、县(市、区)级骨干校长、校长带头人,长期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担任校长和在2所以上学校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校长。
七、申报和遴选程序
省级骨干教师、校长采用各地限额推荐,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评审的方式确定。每批各地推荐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当地教师队伍总量、学校数量、教师和校长队伍建设整体情况确定。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个人自愿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经学校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所在县(市、区)教育局。
(二)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推荐。县级教育局对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遴选,择优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地级市教育局。上报材料应包含县级教育局与申报人签订的培养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职责。
(三)市教育局初选。地级市教育局组织评审组对下辖各县(市、区)报送的推荐人选按照条件进行初选,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报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选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地级以上市报送的人选按照条件进行遴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广东省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对象。
八、支持措施
(一)省教育厅组织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对象进行专题培训,并组织知名专家、名教师、名校长、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省“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等高层次人才对省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进行直接指导。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支持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建立工作团队开展教学和管理研修活动,在工作时间安排、课程设置、成果推广平台等方面予以便利,在进修培训、教研科研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
(三)在培养周期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省级骨干教师、校长的人数和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深圳市自行安排支持资金)。各市按照不低于省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省、市的支持资金统筹用于骨干教师、校长个人进修学习、实施教研科研项目以及组织开展教研科研活动、公开课或学术讲座、指导青年教师等,可用于支付相应的培训费、交通费、会议费、课题费等。
(四)各地各校可根据实际,按照优绩优酬、向一线教师倾斜的原则,在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体现。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计划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培养对象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形成尊师重教、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九、考核要求和办法
(一)省级骨干教师考核要求。
培养对象在培养周期内应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高质量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教研任务。
2.每年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省级骨干教师培训课程,其中接受省名教师、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省“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等高层次人才的直接指导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8学时。
3.负责在县域内组建本学科的教学指导团队(5人以上),承担当地教师培训和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每名省级骨干教师及其教学指导团队3年内培训本学科教师100人以上,指导青年教师20人以上,其中至少10人成长为校级以上骨干教师、至少2人成长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4.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交流活动,3年内至少主持1项县级以上教研项目,或参与1项市级以上教研项目;每年至少承担1次县级以上公开课或学术讲座。
5.珠三角地区学校教师还应在教育类核心期刊发表1篇教育类论文,或在教育类公开刊物(具有CN、ISSN刊号)发表2篇以上教育类论文。
(二)省级骨干校长考核条件。
培养对象在培养周期内应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高质量完成任职学校的管理工作。
2.每年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省级骨干校长培训课程,其中接受省名校长、省“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等高层次人才的直接指导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4学时。
3.承担当地校长培训相关工作任务,指导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校长5人以上,至少1人成长为县级以上骨干校长。
4.积极开展教育管理研究,3年内至少主持1项县级以上课题,或参与1项市级以上课题;每年至少承担1次县级以上公开讲座。
5.珠三角地区校长还应在教育类核心期刊发表1篇教育管理类论文。
(三)考核办法。
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期结束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项目管理规定和本地培养方案等有关要求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十、管理职责
(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统筹管理、监督检查,建立省级骨干教师、校长管理平台和学术交流研讨平台。
(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是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本地区省级骨干教师、校长的培养工作,制定培养方案;建立省级骨干教师、校长示范平台,支持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在本市范围内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负责落实支持经费,统筹安排省财政补助经费;对县教育部门实施本项目进行工作指导。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与省级骨干教师、校长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培养周期内双方的权责;负责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对象的日常管理并帮助组建研修团队和教学指导团队;负责协调本级财政部门安排支持经费,用于培养对象进修学习和开展有关教育管理、教学教研及培训工作;负责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级部门备案;负责对培养对象支持经费进行绩效自评,并向上级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情况。
(四)培养对象所在学校应为培养对象专业发展、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十一、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
(一)培养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培养资格:
1.有违法违纪、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2.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成果的。
3.调离所在县(市、区)学校或离开教师(校长)工作岗位的。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5.未能按本《管理规定》规定及签订的协议履行职责的。
6.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
7.骨干校长所在学校出现违规办学行为的。
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出现上述情况的,由县、市教育局逐级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在审查核准有关情况后,取消培养对象培养资格,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相应取消培养对象经费支持;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各市教育、财政部门应对省补助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情况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各地自评基础上对相关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三)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期结束后5年内,只能在县域范围内中小学流动。如违反规定申请调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十二、信息公开
以下信息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开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一)本项目管理规定和申报指南。
(二)各年度各地推荐名额。
(三)各地推荐人选名单。
(四)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遴选确定的培养对象。
(五)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结果。
(六)省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七)公开受理、处理投诉的情况。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十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 “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计划”是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培养、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创新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各地在选拨推荐省级骨干教师、校长时,要注重年龄、学科、学段间的协调,重点选拨一些近年来在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注意推荐音体美、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科学等紧缺学科的优秀教师,各地所推荐省级骨干教师候选人中一线教师不低于80%。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省级骨干教师、校长的管理,为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工作提供平台,指导并帮助其组建教师教学研究团队或教育管理研修团队,要科学安排省级骨干教师、校长的日常教学工作量,对其开展教育教学和管理研究、指导青年教师、指导农村或薄弱学校校长等工作予以支持,并做出相应的承诺。要加强对省级骨干教师、校长的培养,积极聘请当地特级教师、名校长、名教师以及“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等高水平教师作为省级骨干教师、校长的指导老师,对省级骨干教师、校长的教学、教研、育人、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
(三)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稳定本地骨干教师和优秀校长,要建立本地区骨干教师、校长培养制度,加强骨干教师、校长培养培训,切实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从2015年起,推荐为 “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计划”候选人的教师(校长),原则上应是市级骨干教师(校长)。省教育厅将对各地开展实施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计划和推进本地骨干教师、校长培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察评估,考察评估结果将作为“强师工程”地方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省级骨干教师、校长要制定个人受培养期间的工作计划,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按与县级教育局签订的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完成自己的职责;在受培养期间加强本校和县域内学科教学研究,积极组建教学指导团队或管理研修团队,认真指导青年教师或农村、薄弱学校校长,通过教育教学或管理研究、公开课(示范课)、学术讲座、个人网站、博客或工作室等平台,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当地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