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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强师工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技能提升培训项目管理规定

2015-03-23 09:40:20



     为有效实施我省“强师工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技能提升培训、规范项目管理,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广东省“强师工程”实施方案》(粤教师〔201210号)、《广东省强师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

一、主要内容

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升和技能提升培训,以培养“双师型”教师为目标,以提高教师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为重点,以校企合作为依托,培养一批专业理论扎实、职业技能娴熟、实践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掌握现代职业教育方法,能够在教育教学中起引领示范作用的骨干教师,带动提升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技能提升培训包括中职骨干教师培训、中职青年教师企业实习实践、中职专业带头人培养、中职校长高级研修、中职教师培训基地建设等项目。

二、绩效目标

建立和完善中职教师培训体系,增强培训保障能力,培训一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带头人和有一定企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教师,建立中职骨干教师培训、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常态化、一体化机制。通过实施中职校长高级研修培养一批掌握职业教育规律的高层次管理人才。

三、实施周期

根据“强师工程”整体计划,中职学校骨干教师培训、青年教师企业实习实践、专业带头人培养、校长高级研修、中职教师培训基地建设等实施周期20122016年,本规定有效期从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底。具体项目实施时间要求:专业课、实习指导课骨干教师培训,一般不少于4周(或160学时),公共基础课程教师培训,一般不少于2周(或80学时),主要采取集中面授、企业实践的混合培训方式进行;青年教师企业实习实践一般为6个月,实行全脱产实践;专业带头人培训时长为1年(含企业实践2个月);中职校长高级研修时间为1年(可分阶段实施)。

四、培训经费及补助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校长)素质技能提升培训,所需经费以“强师工程”专项资金补助为主,不足部分由选派学校和教师个人分担;其中省财政补助标准为:

(一)集中面授培训:按350//天的标准(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从期规定,下同)。含培训费、住宿费、场租费、专家课酬、资料费、课程资源费、伙食补助费用等。

(二)青年教师企业实践:按4万元/人的标准(根据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学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管理办法》(教师厅20133)规定,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万元、省级财政补助2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培训费、实习实践耗材、企业管理、食宿和交通、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三)境外培训:中职教师、校长境外培训项目,按照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规定,财政部、国家外专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和我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按实际培训天数计算。

(四)专业带头人培训:按5万元/人的标准。含培训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食宿和交通补贴、专用材料费等相关费用。

(五)校长高级研修:按350//天的标准。含场租费、学员住宿费、专家指导费、学校诊断、外出考察交通费等(其中需境外培训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六)公共资源项目建设费:按50万元/项的补助标准。主要补助以下机构:省中职校长培训中心、中职学校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中职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

(七)各培训项目前期调研、竞争性申报、制定方案、绩效评估考核所需经费单独列支(不纳入培训费),经费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项目培训费总额的5%核算。

五、培训机构(基地)遴选基本条件

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基地)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承办培训任务的单位主要为普通高等学校、中高等职业院校和企业。申报机构(基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普通高等学校应以应用型学科为主,具备培训高技能人才的经验和能力;职业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应为省级及以上示范性学校,申报专业须为省级以上重点或示范校重点建设专业;企业应能代表行业先进水平,在本省内较具影响力,通过与院校合作的方式申报。如承办出国(境)培训项目,一般应具备承办经验、对外联系渠道成熟、和培训主题紧密相关。

(二)拥有掌握本学科(专业)及相关行业的前沿知识、先进技术,具有丰富的专业教学和专业实践经验,熟悉行业企业标准和技能的培训专家团队,能够提供教师实践所需的岗位和指导人员。其中50%以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高级技能证书。

(三)申请教师企业实践培训和教师技能提升培训项目的院校,至少与三家专业对口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培训资源能够共享,合作企业可供培训学员实践和顶岗实习,具有一定的专业覆盖面、岗位群和产业链。

(四)校企合作基础较好,并设有专职培训管理机构,有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

(五)具有一定的培训场地,能同时满足40人以上培训;实习实训设施设备充足,且具有先进性、仿真性、实践性要求;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和认定资格。

(六)能够解决学员培训期间食宿等要求的后勤生活保障条件。

六、培训对象遴选原则和基本条件

(一)遴选原则

1.竞争择优。根据遴选条件,通过竞争性方式或学校推荐方式择优确定培训人选。

2.师德为先。遴选对象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在推荐遴选审核中坚持“师德一票否决制”。

3.分类指导。在坚持遴选条件的基础上,按地区产业分布和专业建设的实际需求合理安排。

4.特色发展。为促进特色专业发展,遴选时应向特色专业、重点专业倾斜。

5.公平公正。严格遴选条件和工作程序,实行公示制度,确保遴选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

()基本条件

培训对象以专业课和实习指导课教师为主,推荐参加培训的教师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称,从事3年以上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申报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培训的教师不受职称和教龄限制。

2.所教专业或所在岗位与培训专业相符。

3.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专业带头人和校长一般不超过50周岁,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年龄不超过35周岁)。

4.师德良好,身体健康,能够脱岗参加全程学习与实践。

曾获市(地)级以上表彰的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

七、申报和遴选程序

    (一)培训机构(基地)

1.各培训机构(基地)提交申报材料后,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培训机构(基地)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基地)并公示。经确定的培训机构(基地)其培训资质原则上在2016年前有效。

2.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定期对各基地培训实施情况进行质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培训任务的依据。

(二)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实行各地各校限额推荐,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确定。申报和审核程序如下:

1.个人自愿申请。教师依据条件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县、市教育局复审;省属中职学校直接报学校主管部门复审,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2.省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各地和省属中职学校报送的人选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参训人员名单。

八、考核办法及要求

(一)培训机构(基地)考核   

1.对培训机构(基地)的考核以其所承担的培训项目绩效评估为主。主要采取学员满意度测评、专家评估、第三方评估结合的方式进行。

2.考核内容包括:培训方案执行情况,学员报到和参训率,培训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建设情况,培训课程、培训时间、师资配置、实践环节、考核评价是否落实和完成等情况。学员评价满意率低于60%,或年度评价综合得分连续2年排名后3位的培训基地,取消承担培训任务资格。

3. 对培训绩效好、资金管理规范的培训机构(基地)给予表彰;对培训效果差、认可度低的培训机构(基地)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资质。

(二)参训学员考核

1.参训学员考核由培训基地(机构)负责。考核内容包括:出勤率、完成作业、实习实训(在企业实践需企业出具实践鉴定)、考核考试成绩、培训成果(教学设计、专业教学研究论文或培训总结等)等。

2.凡考核不合格的不发结业证、不计培训学时,已发生费用由学员所在学校或个人承担。

九、管理职责

(一)省教育厅根据“强师工程”计划,每年制订培训计划,并严格按公布——竞争性遴选——核批等程序后,逐项组织实施,并对培训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具体项目委托广东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组织实施。

(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经费审核和监管,按项目实施要求及时下拔培训经费,开展绩效考核,

(三)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负责统筹本地区本校参训教师的报名推荐和协助培训机构做好学员管理工作;落实配套培训经费,建立教师交流平台,发挥参训骨干教师在当地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各中职学校要为参训教师创造便利条件,支持鼓励教师参加培训,助推教师专业成长。

十、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

(一)培训对象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

培训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结业证书:

1.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

2.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成果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4.培训任务未如期完成,考核不合格的。

中职学校教师、校长培训中出现上述情况的,由县、市教育局逐级调查核实(或由省直属学校自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在审查核实有关情况后,取消其培训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培训机构(基地)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

培训机构(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

1.实施培训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按培训方案完成规定培训内容的;

3.在培训经费使用上存在挪用等违规行为的;

4.将承担的培训任务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

5.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三)专项资金管理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

1.申报单位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违纪违规信息。

2.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十一、信息公开

以下信息在省教育厅、财政厅公开网站和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开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一)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

(二)年度培训计划及承担培训任务机构

(三)项目分配名额及各地推荐人选名单

(四)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遴选确定的培训人选名单

(五)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结果

(六)省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七)公开受理、处理投诉的情况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十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实施中职教师素质技能提升计划是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在选拔参训教师时,要注重年龄、学科、学段间的合理结构,要重点选拔有培养潜质并能在学科中起带动作用的中青年优秀教师。

(二)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要为参训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提供平台,指导并帮助其组建教学、管理研修团队;科学安排教师的日常教学工作,对参训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管理研究等工作予以支持,并做出相应的承诺。要认真落实延伸培养培训,积极聘请本地区有实力有影响力的企业人员对骨干教师、青年教师的教学、教研、育人、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和学校的教师培训制度,加强培训工作领导,大力推动教师专业发展。省教育厅将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强师工程”中职学校教师素质技能提升培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察评估,考察评估结果将作为“强师工程”地方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参训教师要制定个人学习成长计划,按所在学校和培训机构(基地)的要求,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在受培训期间积极参与教学研修及实践活动,通过公开课(示范课)、学术讲座、实践指导等途径,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当地或本校教师整体素质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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