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师工程


广东省中小学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2015-04-15 16:33:3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高层次人才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粤府〔201299号)、《广东省强师工程实施方案》(粤教师〔201210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决定组织实施广东省中小学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培养工程)。为加强管理,根据《广东省强师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86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项目管理规定。

第二条  培养工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核心,以打造我省中小学高层次领军人才为目标,力争到2020年,培养一支规模与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相适应,具有高尚师德和先进教育理念,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名教师、名校长、教育家队伍,同时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和促进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升,为建设教育强省、推进教育现代化、打造南方教育高地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条  培养工程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竞争择优。制定标准条件,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遴选培养对象和培养单位。

(二)师德为先。培养对象应具有高尚的师德,在推荐、遴选和培养过程中坚持“师德一票否决制”。

(三)分类指导。按培养对象自身条件和学科、学段、地区等因素,分地域、分层次、分类型、分学科进行培养。

(四)均衡发展。为促进基础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培养对象遴选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

(五)公平公正。严格遴选条件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确保遴选结果和培养过程公正、公平。

第四条  培养工程按培养对象分为名教师、名校长、教育家等具体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培养项目)。

各培养项目分批次开展,其中名教师、名校长培养周期为3年,教育家培养周期为4年,每批次结束后开展下一批次培养。

第二章  培养对象遴选

第五条  各培养项目培养对象的遴选范围为省内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研机构等在职在岗的教师、校长和教研员。其中名校长培养对象应是在职在岗的正职校(园)长。

第六条  培养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良好师德表现,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教书育人,关爱学生,为人师表。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校(园)长应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具有良好的专业发展潜力。

(三)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教育教学观念新、特色突出,获得较好的业绩成果,得到本地区同行的广泛认可并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四)名教师、名校长培养对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教育家培养对象一般不超过48周岁;身体健康。

第七条  各培养项目培养对象人选采取个人申请,由学校和县市教育局根据选拔条件和推荐名额,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每批次推荐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教师队伍总量、学校数量、教师和校长队伍建设整体情况确定。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个人自愿填写申报材料经学校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县(市、区)教育局。

(二)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推荐。县级教育局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地级市教育局。

(三)市教育局初选。地级市教育局组织评审组对下辖各县(市、区)报送的推荐人选按照条件进行审核遴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省直学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选定。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采用会议评审、答辩等方式进行遴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名教师、名校长、教育家培养对象。

第三章  承担单位和培养方案遴选

第八条  名教师、名校长和教育家培养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担名教师培养项目的单位应是我省省级教师培训机构;承担名校长培养项目的单位应是我省省级校长培训机构;承担教育家培养项目的单位应是 “211工程高校和我省省级教师或校长培训机构。

(二)教师培养培训经验丰富,培训效果好,系统内信誉度高;近5承担过3个以上省教育厅或教育部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或校长培训项目。

(三)具有满足项目实施的高水平的师资团队、丰富的课程资源、完善的设施设备,后勤保障到位。

(四)具备较强的省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整合与运用能力,广泛而稳定的国内外培养合作资源;能提供符合培养要求的中小学或幼儿园实践基地,有效满足培养对象进行观摩教学和实践考察的需求。

第九条  承担单位和培养方案遴选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教育厅根据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和专业发展要求制定申报指南。

(二)各有关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自愿申报,独立提交项目培养方案。

(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培养方案进行评审。

(四)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确定各培养项目的承担单位和培养方案。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强师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对培养工程进行支持。支持经费按照培养对象人数和支持标准核定,原则上各培养项目支持标准不超过8万元/·年。

第十一条  培养对象由各承担单位组织开展脱产集中培训、岗位行动研究、国内外学习交流、课题合作研究等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培养工程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培养对象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形成尊师重教、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编制各培养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培养对象、培养单位的竞争性遴选,对各培养项目进行统筹管理、监督检查,进行信息公开。为做好培养工程有关工作,省教育厅委托华南师范大学建立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项目执行办公室。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各培养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教育厅开展培养对象、培养机构的竞争性遴选,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

承担单位按要求落实培养方案;加强与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形成培养工作合力;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培养经费,保证培养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省级名教师、名校长、教育家的遴选推荐和协调管理;为各培养项目的培养对象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创造良好条件并给予大力支持。

培养对象所在学校应为培养对象专业发展、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四条  每期培养项目结束后对培养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和考核程序另行制定。考核不合格的培养单位不得再承担培养工作有关项目。

第十五条  培养对象考核分年度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在培养1年后进行,期中考核在培养2年后进行,期满考核在培养期结束时进行。考核办法和程序另行制定。年度考核和期中考核不合格的培养对象,退出培养项目;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培养对象,不发考核合格证书。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以下信息在省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开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一)本项目管理规定和申报指南

(二)各批次培养项目各地推荐名额

(三)各地推荐人选名单

(四)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遴选确定的培养对象

(五)申报承担各培养项目的有关单位

(六)通过专家评审确定的各项目承担单位

(七)项目资金分配结果

(八)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九)公开受理、处理投诉的情况

(十)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培养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培养资格:

(一)有违法违纪、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二)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成果的。

(三)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产生以下工作调动情况的:

1. 由欠发达地区调往发达地区的;

2. 岗位调动后,不在教育教学、教研或学校管理岗位上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培养对象出现上述情况的,由承担单位会同市县教育局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项目办报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各项目经费可以用于培养对象的集中培训、进修访学、示范引领等活动,具体包括实施项目相关的培训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用材料费等;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工资福利,不得用于学校与项目无关的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或基建项目,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不得抵顶原财政已安排的补助资金,任何单位不得对项目经费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将对支持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对各地和各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工作进展和结果进行评价和考核。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及时进行中期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阶段性监控,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终止实施,培养任务另行安排。

项目实施完成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不合格项目的承担单位,不得再承担“强师工程”省级实施项目。

第九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 广东省教育厅 Copyright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374号   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09132871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