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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强师工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训项目管理规定

2015-04-15 16:30:41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粤府〔201299号)、《广东省“强师工程”实施方案》(粤教师〔201210号)和《广东省强师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广东省“强师工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训项目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  主要内容

为全面提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的整体素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广东省“强师工程”实施方案》(粤教师〔201210号)中“幼儿园教师达标工程”和“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有关教师、校(园)长培训项目。包括培训项目、保障能力建设项目和课程资源建设项目。

(一)培训项目: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教师)骨干教师培训;紧缺学科、转岗教师培训;教师学历(达标)提升;名师巡讲;中小学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培训者及培训管理者培训等。

主要培训形式:集中培训、远程培训、挂职锻炼、跟岗学习、名师(名校长)指导、校本培训、跨区域交流、经验分享等。

(二)保障能力建设项目:资助建设一批培训基础好、管理规范、资源整合能力强,能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的省级中小学师资培训基地和服务平台,作为培训的主要依托和载体。包括省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省幼儿园园长和幼儿教师培训中心、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家委员会、省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平台、省校长、教师培训实践基地和省校长、教师工作室。

(三)培训课程资源建设项目:包括幼儿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建设项目和中小学教师课程资源建设项目。主要通过遴选、开发等方式建设地方课程资源。

二、绩效目标

实行全员培训与骨干培训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进修与校本研修相结合,境内培训与境外研修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以省级培训为抓手,充分发挥省级培训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各地通过多种有效途径,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全体中小学(含民办学校,下同)教师、校(园)长进行分类、分层、分岗培训。全面提升广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的师德修养和专业能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建设教育强省、推进教育现代化,打造我国南方教育高地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三、实施周期

根据“强师工程”整体安排,“幼儿园教师达标工程”和“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实施周期为2012-2016年;本管理规定有效期从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底。中小学教师、校(园)长省级培训时间根据各项目要求一般为2周至1年,可采取分段实施的方式开展。

四、经费安排及补助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训经费纳入“强师工程”专项资金统筹安排。补助标准如下:

1、集中面授:按350//天的标准(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同)。含培训费、住宿费、场租费、专家课酬、资料费等。

2、实践锻炼(挂职锻炼、跟岗学习、工作室或实践基地体验式学习):按350//天的标准补助给承担实践任务的省校长、教师培训实践基地和省校长、教师工作室。含场租费、学员住宿费、专家指导费、名师(名校长)指导费等。

3、远程培训:按4//学时的标准。含课程、平台、专家课酬、班级管理费等。

4、培训基地建设:省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省幼儿园园长和幼儿教师培训中心、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家委员会和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平台等五个机构及平台,省财政资助标准为50万元//年;工作室新建当年一次性给予建设费3万元/个,培训实践基地新建当年一次性给予建设费2万元/个,之后各年度实行任务驱动的补助方式,即按培训的学员人数执行第2项补助标准。

5、培训课程资源建设:按3-5万元/门的标准遴选与开发课程(根据实际成本实行动态管理)。含开发、制作、课程遴选评审费等。

6、经省外专局审批的出国(境)培训及对外交流合作培训项目,参照国家、省出国(境)培训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7、在实施强师工程上述有关项目过程中所必须开支的费用,包括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方案制定、专家评审、绩效评估、考核验收等费用可按照省有关规定和省会议费、差旅费和评审费等开支标准据实单独列支,从严控制。

8、各项目实际支出低于上述补助标准的,由省财政核定据实补助。

五、培训机构遴选

(一)培训机构遴选条件

承担省级教师、校(园)长集中面授培训项目的培训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省级教师、校(园)长培训机构可以申请承担中小学教师、校(园)长培训任务,省教育厅对申请承担省级培训任务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查。

2.有效整合高校、实践基地和市县教师培训机构资源,有组织过省级项目培训经验,培训效果良好,社会认可度高。

3.培训方案符合项目要求,针对性强,科学可行,能体现中小学教师、校(园)长培训各类学习模式的要求。

4.拥有承担省级中小学教师培训的优质师资团队及教学设施设备,能提供项目实施所需要的后勤保障条件。

5.具备较强的优质教育资源整合与运用能力,管理制度健全合理,能够提供对培训人员的后续跟踪指导。

承担省级教师、校(园)长远程培训项目的培训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广东省教师、校(园)长远程培训机构可以申请承担中小学教师、校(园)长远程培训任务;省教育厅根据《广东省教师远程培训机构资质条件》对申请承担省级远程培训任务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查。

2.具备满足项目实施的师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课程资源,培训机构管理与实施经验丰富、培训成效显著。

3.培训方案符合项目要求,针对性强,科学可行,能体现中小学教师、校(园)长网上学习、网下实践指导的要求。

4. 具备较强的优质教育资源整合与运用能力,管理制度健全,培训质量和效果认可度高。

(二)培训机构遴选程序

1.公布申报指南。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强师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分年度制定项目安排计划,并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和省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布项目安排计划和申报指南。

2.自愿申报。各有关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自愿申报,并独立提交项目培训方案。

3.组织评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培训方案进行评审,并由专家组择优推荐项目承担单位。

4. 项目公示。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推荐名单,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在教育厅、财政厅门户网站和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进行公示。

5. 公布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并公布各培训项目的承办单位。

六、培训对象遴选

(一)遴选原则

1、择优推选。根据遴选条件,由市、区(县)教育局择优推荐。

2、师德为先。学员遴选对象应具有高尚的师德,在审核、推荐遴选过程中坚持“师德一票否决制”。

3、分类指导。在坚持遴选标准条件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不同项目的遴选要求,分类进行遴选。

4、均衡发展。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根据不同项目的遴选要求,遴选时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学校、分教点、薄弱学校倾斜。

5、公平公正。严格遴选条件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确保遴选结果公正、公平。

(二)遴选范围

省级中小学教师、校(园)长培训对象的遴选范围为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含非完小、教学点、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在职在岗专任教师(校长、园长)以及各级教研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研员。

(三)遴选条件

培训对象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教书育人,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无违法违纪、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2.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校(园)长应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同时应达到不同项目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年龄等其他要求。

3.3年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课程及学时。

4.身体健康,培训周期结束后仍能坚持正常教学或管理工作。

(四)培训对象申报和遴选程序

教师、校(园)长省级培训(非全员培训项目)采取各地限额推荐,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教师和校长队伍建设整体情况审核确定。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个人自愿填写申报表,经学校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所在县(市、区)教育局。

2.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推荐。县级教育局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遴选,择优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地级市教育局。

3.市教育局初选。地级市教育局组织评审组对下辖各县(市、区)报送的推荐人选按照条件进行初选,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4.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对各地级以上市报送的人选名单对照条件进行审核确定(可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培训对象。

七、培训课程资源遴选与开发

(一)课程资源遴选条件

参照《"国培"课程标准(试行)》,根据不同类别、层次、岗位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和专业发展的需求和我省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培训工作实际,组织学科专家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课程资源进行遴选与开发。

(二)课程资源遴选与开发程序

1.征集课程资源。向广东省特级教师、广东省基础教育系统名校长和名教师、省中小学校长工作室、教师工作室主持人和省 “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征集中小学、各学科、学校管理及继续教育相关学科课程资源。

2.自行申报。采取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和专家推荐相结合方式;个人没有申报的,学校也可以直接推荐,但需校长签名;对不在征集对象范围的申报者,经2名以上(含2名)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家委员会及学科组专家推荐,也可以申报。

3. 组织评审。省成立课程资源征集专家评审组,从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家委员会各学科组中挑选专家(实行学科首席专家负责制)对征集的课程资源进行评审遴选,并提出选用建议。

4.公示并公布结果。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推荐意见,确定入选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在教育厅、财政厅门户网站和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布。

5.资源开发与使用。入选课程资源经开发制作后将进入广东省教师继续教育远程平台资源库供广大教师选学。

八、培训考核

(一)学员的考核

凡参加培训的学员经培训机构考核,成绩合格者(60分及以上)按项目规定学时数登记学员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并录入教师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1.学员应按照培训机构办班通知准时参加培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事先向培训机构说明理由,并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延期报到时间不得超过2天。

2.认真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任务,积极参与各项教学实践活动。培训期间原则上不许请假,如有特殊原因,应用书面形式请假。对培训累计缺勤2天以上或超十分之一学时者,视为考核不合格,并反馈学员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

3.学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学员出勤、作业、平时表现和学习态度、考试成绩、学习成果(教学设计、专业教学研究论文或培训总结等)等。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等级的比例不超过10%

4.培训结束后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教育管理研究和交流活动,通过主持或参与教研项目、承担公开课或学术讲座等形式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

(二)培训机构的考核

培训结束后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培训效果、综合管理等方面。考核分自评和核查两个阶段,首先由培训机构进行自查自评,并在此基础上向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提交以下材料:自查报告(工作总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材料(包括培训工作有关制度、特色创新方面的内容等)。

省教育厅、财政厅在对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核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考核验收。结合学员匿名评估、专家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培训项目的绩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方案执行情况、项目过程实施情况、项目效果和影响力情况、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培训机构应高度重视考核工作,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如实进行自评,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相关材料,及时准备好有关台帐资料。考核结果将作为遴选下一轮次培训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管理职责

(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统筹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省财政厅负责拨付项目经费,牵头开展绩效考核,监督资金使用等。

(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培训对象的遴选推荐和全员培训项目的协调管理;支持参训骨干教师在本市范围内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县教育部门进行项目实施工作指导。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培训对象遴选和报名工作,为学员参训创造条件,督促培训对象按时参训。

(四)培训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培训方案精心组织实施项目培训,规范使用项目资金,认真做好培训工作总结、绩效考核、自查自评等工作。

(五)培训对象所在学校应为培训对象专业发展、发挥示范作用提供条件。

十、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

(一)培训对象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

培训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结业证书和登记培训学时:

1.有违法违纪、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2.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成果的;

3.培训任务未如期完成,培训项目考核不合格者。

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培训中出现上述情况的,经省教育厅审查核准有关情况后,取消其培训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培训机构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承担培训的资格:

1.组织实施培训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按培训方案完成所有培训内容的;

3.在培训经费使用上存在挪用等违规行为的;

4.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

5.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三)专项资金管理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

1.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承担相关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违纪违规信息。

2.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项目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十一、信息公开

以下信息在省教育厅、财政厅门户网站和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开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一)本项目管理规定和申报指南;

(二)各年度具体培训项目、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及课程资源建设项目安排计划;

(三)各地推荐人选名单;

(四)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遴选确定的培训对象;

(五)培训承担单位专家评审结果、项目资金分配结果、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六)公开受理、处理投诉的情况;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十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实施省级教师、校长培训是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标准化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各地在选拔推荐省级培训学员时,要重点选拔一些近年来在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农村优秀教师、校长,注意推荐音体美、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科学等紧缺学科骨干教师。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培训对象的管理,为其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工作提供平台,指导并帮助其组建教师教学研究团队或教育管理研修团队,要合理安排培训对象的日常教学工作量,解决好工学矛盾。对其开展教育教学和管理研究等工作予以支持,加强培养。

(三)省级培训承训单位要加强培训专业引领,聘请省内外教育专家、特级教师、名教师等高水平教师作为省级培训的授课或指导老师,对培训对象的教学、教研、育人、管理等工作加强指导。

(四)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省级各类培训项目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大力推进本地教师培训工作,建立本地区教师培训制度,切实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省教育厅将对各地开展实施省级教师培训计划和推进本地教师培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将作为“强师工程”地方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指标之一。

(五)培训对象要制定个人参训期间的学习和工作计划,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在受训期间积极参加本校和县域内学科教学和管理研究,积极组建教学指导团队或管理研修团队,通过教育教学或管理研究、公开课(示范课)、学术讲座、个人空间、博客、教师工作坊和网络研修社区等平台,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当地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十三、附则

(一)中小学(幼儿园)非教师系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省级培训项目(如实验员、图书管理员培训)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二)本管理规定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三)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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